
招生訊息|第二專長學分班
開設班別與招收人數
台北1班,招收25-50名學員。
台南1班,招收25-40名學員。
*報名且繳交保證金人數應達25人以上,如未達25人,本校保留開班之權利。
上課地點
台北班:國立臺灣大學(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鄰近捷運公館站。
台南班: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台南市東區民族路一段1號),鄰近台南火車站。
*本校保留課程地點調整之權利。工作坊與校外參訪課程地點,另行通知。
上課時間
學期間與寒假為週末上課,暑假為週間上課,各班預訂上課時間表,請參見招生簡章。
台北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台南班:上午9:30-12:30;下午13:30-16:30
*本校保留課程時段調整之權利。
報名資格
(一)以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為原則。
(二)優先招收縣市及國教署薦送之在職專任教師,若有餘額,本校將自行招收符合第(三)項資格及遴選順序之教師,惟招收之代理代課教師人數不超過該班招生數之20%為原則;惟如仍未招滿,得提高為30%並無條件進位,以利開班資源有效運用。
(三)自行招生遴選順序:
1.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
2.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生命教育科之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需提供課表佐證,該科目年資多者優先。
3.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非生命教育科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
4.具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
5.具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之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
報名程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截止。
(二)報名方式:請下載簡章(含報名表與切結書),並將第(三)項報名資料掛號郵寄至本中心,寄出後請填寫掛號郵件號碼,以確認報名程序完備。
收件地址: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博雅教學館4樓
收 件 人:臺大生命教育中心 第二專長班收
(三)報名資料
1.報名表正本(簡章P.9,需加蓋學校印信)。
2.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3.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4.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學分班切結書(簡章P.10)。
(四)錄取公告
1.錄取名單將於5月底公告在本中心官網,並e-mail通知錄取學員相關事宜。
2.未於規定期限完成保證金繳納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將依規定通知備取生。
費用說明
(一)本學分班學分費由教育部全額支應,違反切結書相關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每學分以2,000元計之。
(二)錄取者應於收到錄取通知一週內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以確認完成報名程序。
(三)於修業期間內完成課程要求者,將無息退還保證金。保證金退還說明如下:
1.如遇招生人數不足未能開班,將無息退還保證金;繳費後因個人因素致後續放棄或無法全程參與等情事者,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2.所繳保證金,將於取得推廣教育證明書/生命教育科教師證後,統一辦理退費。
3.任一科目缺課時數(含請假)超過該科授課時數1/3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規定,為顧及偏遠、花東及離島地區學校教師進修權益,教育部同意補助上開地區教師進修期間所需之交通費與住宿費。
修業證明
本學分班為學士學分班,各科目及格分數為六十分。學員修畢30學分且全部科目及格,將由進修推廣學院發給推廣教育證明書;任一科目不及格,僅可取得學分成績證明,無法取得推廣教育證明書。
加科登記
(一)本期學分班共計30學分,所有科目與總考成績須達及格標準,方可依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規定,辦理加科登記,具備中等學校教師證者可辦理中等教育第二專長加科登記,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証者可辦理特殊教育第二專長加科登記。
(二)加科登記辦理,請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官網查詢(http://www.education.ntu.edu.tw)。
其他事項
- 學員錄取後,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課程均須於當期修習完畢且無補修機制。
- 患有法定傳染病者,本學分班得拒絕其入學及上課。
- 學員不得依本學分班錄取通知或就讀證明辦理兵役緩徵。
- 學員於修業期間應遵守本學分班規定,如有不當行為影響授課或其他學員之學習,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將取消其就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 所繳交之證件或報名資料,如經查有偽造、不實,或資格不符招生規定者,將取消其錄取、就讀及進修資格,並不發給任何證明,亦不退還任何已繳費用。如前述人員已取得學分,將公告撤銷其學分認定及所有相關證明。此外,當事人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 任一科目缺席時數超過(含到達)該科總上課時數1/3,該科目將以0分計算。
- 本班結業學員如欲取得加科教師資格者,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學分抵免,請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相關規定及期限內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 本校保留課程調整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決議辦理。
洽詢專線
(02)3366-1755分機204 吳小姐